萬事惠小編談談:對于股權轉讓主體資格中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2021-05-26 17:07:52
股權轉讓主體包括轉讓方和受讓方,主體資格不應存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的瑕疵,否則,可能直接導致轉讓行為的無效,并且承擔相應的法律。股東資格的喪失、超越轉讓時間的限制、受讓方資格不具備等都是主體資格瑕疵的主要表現。今天萬事惠小編就跟大家談談對于股權轉讓主體資格中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1、出讓方(股東)資格瑕疵的法律風險
出讓方資格的限制主要來自于法律或公司章程的限制,主要表現為:
(1)股東資格喪失的法律風險
如果不具備股東資格,當然無法發(fā)生股權轉讓的效果。比如,在公司未成立時,股份認購人尚不具備股東地位,當然也不具備股權轉讓的條件。另外,因各種原因喪失股東資格的人,也不具有股權轉讓資格,因此,受讓方考察出讓方股東資格的相關證明尤其重要。
認定股東資格要依托多種方式來證明,是證據證明力比較綜合使用的結果。公司章程、出資證明、股份證書、股票、股東名冊以及注冊登記等記載;公司股權的轉讓協議、公司設立后的授權資本或者新增資本的認購協議、隱名投資者與顯名投資者有關股權信托或代為持有的協議等,這些均可作為證明股東資格的證據,在不同的法律關系和事實情形下,各種形式的證據可以發(fā)揮不同程度的證明力。因此,必須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轉讓主體資格限制中的法律風險
關于轉讓主體資格的限制,主要來自于公司章程和法律的限制,主要包括:
?、?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限制中的法律風險
根據法律規(guī)定,法律賦予有限公司高度的意思自治權,有限公司可以通過公司章程限制股權內外部轉讓,只要該章程不違背相關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法律承認其效力。因此,對于受讓方而言,通過公司章程考察對方的出讓資格尤為重要。
?、?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限制中的法律風險
法律對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的限制主要體現為對特殊主體資格的限制。主要表現為:
第一,發(fā)起人股權轉讓限制的法律風險
根據法律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在公司公開發(fā)行股份前已發(fā)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一年內不得轉讓。這意味著,對發(fā)起人來說,無論股票是否上市,在一年內不得轉讓,即使股票上市,上市前的股份也不得在上市后一年內轉讓。相應的,受讓人也不得購買此類股票。
第二,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權轉讓限制的法律風險
根據法律規(guī)定,上述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25%,所持股份在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在離職后半年內,也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可見,法律對上述人員轉讓股份的行為在比例、時間上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因此,涉及上述人員的股權交易應注意股份比例和時間的限制。
同時,法律賦予公司章程可以對上述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股份作出限制性的規(guī)定,高新技術企業(y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有關限制性的規(guī)定列入公司章程。
第三,持有5%股份的股東股權轉讓限制的法律風險
根據證券法的規(guī)定,在股票上市后,禁止持有5%股份的股東在買入后六個月內又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否則,由此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僅轉讓無效,所得收益將歸公司所有。對高新技術企業(yè)而言,也有可能成為持有5%股份的股東,賣出和買入均應受到法律的限制。
第四,上市收購股份股權轉讓限制的法律風險
法律規(guī)定,采取要約式收購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guī)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同時,收購人持有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
第五,證券機構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股權轉讓限制的法律風險
根據證券法的規(guī)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yè)人員、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禁止參與證券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職和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在成為前述人員前,其所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因此,這類特殊人員的股票也是禁止出讓或買入的。否則,也會導致轉讓的無效。
第六,證券中介服務機構及其人員股權轉讓限制的法律風險
主要指為股票發(fā)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為上市公司進行上述服務的中介機構和人員,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因此,這類特殊人員的股票也是禁止出讓或買入的。否則,也會導致轉讓的無效。
(3)隱名股東轉讓中的法律風險
“顯名股東”與“ 隱名股東”通過協議產生合同關系。隱名股東不是名義上的股東,但其屬于公司法意義上的“實際控制人”,不具有股東資格,但“顯名股東”受其支配和控制,從而對公司的生產經營產生影響。
因此,“隱名股東”不得以自己名義轉讓“顯名股東”的股權,否則其轉讓股權行為無效。同時,如果“顯名股東”違背了與“隱名股東”的協議擅自轉讓股權,因公司章程中股東登記的公示作用,仍產生股權轉讓的法律效果,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受讓方資格瑕疵的法律風險
關于受讓方資格瑕疵的問題,主要考慮是否違背了法律的限制規(guī)定,受讓主體存在法律障礙,同樣會導致轉讓無效。以下幾種主體,在受讓股權時受到法律限制。
?、?中國公民個人不能作為中外合資(合作)有限公司的股東。
?、?屬于國家禁止或限制設立外資企業(yè)的行業(yè)的公司股權,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轉讓。
?、?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得受讓公司股權成為公司股東,例如各級國家機關的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