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問答:北京市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是否可以在4月一次性申報全年稅款
2021-05-26 17:07:11
1.北京市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是否可以在4月一次性申報全年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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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jù)《轉發(fā)<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細則》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辦法》有關條款的決定>的通知》(京地稅二〔1998〕369號)文件規(guī)定,在納稅人自愿的原則下,對房產稅年應納稅額在50萬元以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下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中一次征收其全年應納稅款。納稅人在每年4月的前15日內將全年應納稅款一次繳清的,其稅款所屬期為財政年度的1-12月;納稅人在每年4、10月的前15日內將全年應納稅款分兩次繳納的,其稅款所屬期分別為財政年度的1-6月和7-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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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規(guī)模納稅人享受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是否需要備案?符合條件但未及時申報享受減征優(yōu)惠的,可以退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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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5號)第三條規(guī)定,納稅人自行申報享受減征優(yōu)惠,不需額外提交資料。
第四條規(guī)定,納稅人符合條件但未及時申報享受減征優(yōu)惠的,可依法申請退稅或者抵減以后納稅期的應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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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無法確定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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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條規(guī)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納稅人對憑證不能確定是否應當納稅的,應及時攜帶憑證,到當?shù)囟悇諜C關鑒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