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答疑:我公司如果有未抵減完的加計抵減額,能否申請留抵退稅?
2021-05-26 17:06:49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規(guī)定了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有許多納稅人享受到了加計抵減優(yōu)惠,卻被加計抵減額的相關問題給難住了?莫慌!看完這些問答您就全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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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假設某公司2019年已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但由于2019年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未達標,2020年不再享受加計抵減政策。請問,該公司2019年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在2020年發(fā)生進項稅額轉(zhuǎn)出時,需要納稅人在2020年繼續(xù)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變動情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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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9號公告第七條規(guī)定,加計抵減政策執(zhí)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因此在政策到期前,納稅人應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變動情況。該例中,如果納稅人2019年有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可以在2020年繼續(xù)抵減;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在2020年發(fā)生進項稅額轉(zhuǎn)出時,應相應調(diào)減加計抵減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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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加計抵減政策執(zhí)行至2021年12月31日,請問該政策到期前納稅人注銷時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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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9號公告第七條第(六)項規(guī)定,加計抵減政策執(zhí)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加計抵減政策執(zhí)行到期前納稅人注銷,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同樣適用上述規(guī)定,不再進行相應處理。需要說明的是,此處加計抵減額的結余,包括正數(shù)也包括負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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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請問前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發(fā)生進項稅額轉(zhuǎn)出的,應在什么時間調(diào)整加計扣減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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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39號公告第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如果發(fā)生了進項稅額轉(zhuǎn)出,納稅人應在進項稅額轉(zhuǎn)出當期,相應調(diào)減加計抵減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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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請問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其2019年4月的期末留抵稅額,能否在5月稅款所屬期按照10%計算加計抵減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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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39號公告第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在2019年5月稅款所屬期計算加計抵減額時,4月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屬于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不能加計10%計算加計抵減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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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請問我公司如果有未抵減完的加計抵減額,能否申請留抵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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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可以。加計抵減政策屬于稅收優(yōu)惠,按照一般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虛擬計算出一個額度,用于抵減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加計抵減額并不是納稅人的進項稅額,不計入留抵稅額。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可結轉(zhuǎn)下期繼續(xù)抵減,不能申請留抵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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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納稅人因前期購買不動產(chǎn)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轉(zhuǎn)入抵扣時,是否可以計算加計抵減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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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39號公告規(guī)定,納稅人取得不動產(chǎn)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對于該部分進項稅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可在轉(zhuǎn)入抵扣的當期,計算加計抵減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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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會不會影響期末留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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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9號公告第七條第(三)項規(guī)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zhuǎn)下期抵減。因此,加計抵減額不會對期末留抵稅額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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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提到,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請問補提時是逐月調(diào)整申報表,還是一次性在當期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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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9號公告第七條規(guī)定,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為簡化核算,納稅人應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當期一次性將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一并計提,不再調(diào)整以前的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