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加計抵減:應與所得稅優(yōu)惠綜合考慮
2021-05-26 17:06:42
增值稅加計抵減是近期國家出臺的減稅降費政策的一項重要措施。具體適用過程中,企業(yè)加計抵減的稅額,將相應增加其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建議企業(yè)將增值稅與企業(yè)所得稅稅收優(yōu)惠政策結合起來,綜合考慮稅收成本,合規(guī)享受稅收優(yōu)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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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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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A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為方便計算,只考慮2019年12月份收入情況,且不考慮附加稅費。2019年12月,該公司賬面確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為500萬元,進項稅額為200萬元,期初留抵進項稅額為100萬元。該企業(yè)2019年度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290萬元。如果選擇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A公司本期可計提加計抵減額為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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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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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的規(guī)定,2019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從事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一般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用于抵減應納稅額。
加計抵減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日前,財政部會計司對此進行了解讀: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對增值稅相關業(yè)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繳納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財政部關于印發(fā)修訂〈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通知》(財會〔2017〕15號)對“其他收益”科目的適用范圍作了規(guī)定,并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該準則第十一條規(guī)定,與企業(yè)日?;顒酉嚓P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經濟業(yè)務實質,計入“其他收益”科目或沖減相關成本費用。與企業(yè)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應當計入“營業(yè)外收支”科目。由此,增值稅加計抵減額要在利潤表的“營業(yè)利潤”項目里的“其他收益”中體現(xiàn)。
這就帶來了一個問題——如果企業(yè)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按照加計抵減金額計入“其他收益”科目,則相應金額需要計入利潤表中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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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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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選擇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可加計抵減稅額共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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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A公司2019年度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相應增加20萬元,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變更為310萬元?!敦斦?、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yè)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guī)定,小型微利企業(yè),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yè),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yè)人數(shù)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這三個條件的企業(yè)。據(jù)此,A公司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yè)優(yōu)惠政策。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500-200-100-20=180(萬元);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額=310×25%=77.5(萬元)。
整體繳納稅額為180+77.5=25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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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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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選擇不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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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A公司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290萬元,假設符合相關規(guī)定,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A公司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500-200-100=200萬元;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額=100×25%×20%+(290-100)×50%×20%=5+19=24(萬元)。
整體繳納稅額為200+24=2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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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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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關注的是,39號公告規(guī)定,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在一個自然年度內不可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jù)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同時,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
筆者認為,為了充分享受減稅降費政策,納稅人應根據(jù)自身實際,綜合考慮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與企業(yè)所得稅相關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配套實施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