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聚焦:7月1日起,這些稅收新政開始實施!
2021-05-26 17:06:29
一眨眼,2019年已經過去一半。進入七月,哪些稅收政策開始施行了呢?讓我們來一起看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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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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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18年12月29日通過,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與舊條例相比,《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有以下要點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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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內購置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車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車輛購置稅。
二、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性征收。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
三、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百分之十。
四、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乘以稅率計算。
五、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
(一)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關稅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消費稅;
(三)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四)納稅人以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六、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核定其應納稅額。
七、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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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二:配套《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落實政策同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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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7月1日,配套《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落實政策同步施行,以下要點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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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裝載機、平地機、挖掘機、推土機等輪式專用機械車,以及起重機(吊車)、叉車、電動摩托車,不屬于應稅車輛。
二、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以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所取得的車輛相關憑證上注明的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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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購置應稅車輛的納稅人,應當到下列地點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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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辦理車輛登記的,向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的,單位納稅人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個人納稅人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報《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車輛合格證明和車輛相關價格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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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市公交企業(yè)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中的城市公交企業(yè),是指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經營資格,為公眾提供公交出行服務,并納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與城市公交企業(yè)名錄》的企業(yè);公共汽電車輛是指按規(guī)定的線路、站點票價營運,用于公共交通服務,為運輸乘客設計和制造的車輛,包括公共汽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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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自2019年7月1日起繼續(xù)執(zhí)行的車輛購置稅優(yōu)惠政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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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用現匯購買1輛個人自用國產小汽車和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部門用于指揮、檢查、調度、報汛(警)、聯絡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指定型號的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購置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三、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對購置掛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
四、中國婦女發(fā)展基金會“母親健康快車”項目的流動醫(yī)療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五、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新購置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六、原公安現役部隊和原武警黃金、森林、水電部隊改制后換發(fā)地方機動車牌證的車輛(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隊執(zhí)行滅火救援任務的車輛除外),一次性免征車輛購置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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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三:深化“放管服”、優(yōu)化稅務注銷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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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7月1日起,優(yōu)化稅務注銷辦理程序,主要措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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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一步擴大稅務注銷即辦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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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向市場監(jiān)管部門申請簡易注銷的納稅人,未辦理過涉稅事宜,主動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的,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營業(yè)執(zhí)照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二)對向市場監(jiān)管部門申請一般注銷的納稅人,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發(fā)票、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主動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資料齊全的,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資料不齊的,可采取“承諾制”容缺辦理,在其作出承諾后,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三)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納稅人,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向稅務機關申請稅務注銷的,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按照有關規(guī)定核銷“死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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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進一步簡化稅務注銷前業(yè)務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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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于非正常狀態(tài)納稅人在辦理稅務注銷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狀態(tài),補辦納稅申報手續(xù)。符合以下情形的,稅務機關可打印相應稅種和相關附加的《批量零申報確認表》經納稅人確認后,進行批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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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正常狀態(tài)期間增值稅、消費稅和相關附加需補辦的申報均為零申報的;
2.非正常狀態(tài)期間企業(yè)所得稅月(季)度預繳需補辦的申報均為零申報,且不存在彌補前期虧損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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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納稅人辦理稅務注銷前,無需向稅務機關提出終止“委托扣款協議書”申請。稅務機關辦結稅務注銷后,委托扣款協議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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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進一步減少證件、資料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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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免予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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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登記證》正(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和《發(fā)票領用簿》;(二)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決定原件(復印件);(三)上級主管部門批復文件或董事會決議原件(復印件);(四)項目完工證明、驗收證明等相關文件原件(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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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四:修訂部分稅費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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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7月1日起,啟用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部分表單和填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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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五:修訂部分稅費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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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7月1日起,啟用修訂后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報表》、《文化事業(yè)建設費申報表》。